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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1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2001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试时间为2001年9月14日至16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4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5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6日上午9:00-11:30  经济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三)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四)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五)考试在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的专门考场进行。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与方式
  (一)报名日期为2001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报名地点为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或香港会计师公会。
  计划在香港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报名,每科报名费(含考试辅导教材等有关参考资料费等)为650元港币;计划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全国考试办公室报名,报名费按当地收费标准收取(不含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
  (三)报名者应提供如下证明:
  1、台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报名人员经全国考试办公室对其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由全国考试办公室于考前发放准考证。
  (四)报名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港澳台地区居民也可到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委托的当地会计师组织报名。
  香港会计师公会代理香港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澳门会计师公会代理澳门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台湾会员联谊会代理台湾报名人员的报名工作。
  具体报名程序,由上述会计师组织按本简章,予以规定。
  全国考试办公室不受理上述会计师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代理集体报名,也不受理电话、网上报名。

  五、考试用书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1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全国考试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试卷评阅及考试成绩认定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
  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成绩分数线。
  (三)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或成始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1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1997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全国考试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向全国考试办公室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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