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391号提案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 1998-05-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8]143号
蔡继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把再就业工程与扶贫攻坚任务结合起来”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问题,《农业税条例》规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其中已明确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温饱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执行。
  关于对贫困地区企业免征所得税。1994年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时,国家已经对贫困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免税优惠,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免征所得税三年。这项政策国家未作改变,仍在继续执行。
  感谢您对再就业及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244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