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积极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 2006-08-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淄教组字[2006]43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当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逐步缩小城乡教师队伍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意见》为指导,积极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工作,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区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办公平质优、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支教范围
  每所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市属学校)都要与一所或几所农村学校结对、对口支援教育工作,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的支教工作,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区县教育管理统筹考虑提出方案、报市教育局同意后组织落实。
  三、主要措施
  1、城乡互动,帮助农村学校加快发展
  城镇学校在不断提升自身办学水平的基础上,要以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方法、教育教学模式帮助农村学校提升办学水平。本着“实事求是、因校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帮助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探索完善城乡互动、共同进步的模式和途径。城镇学校要组织中层干部、教研组和学科教师与对口的农村学校结成对子,进行教育教学探讨与研究。要经常安排农村学校教师轮流到城镇对口学校听课、观摩、参加教研活动,跟岗学习。
  2、交流任教,促进城乡学校教师相互交流
  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对口支教。城镇学校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其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按照教育部《意见》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各区县、学校可根据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支教计划的落实情况,选拔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对口任教学习,以提高农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弥补城区学校教师支教后教师数量的不足。
  参加支教和对口到城镇学校任教学习的教师,行政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生活费和交通费可由原单位适当补贴。是党团员的,要转组织关系。
  各区县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到农村支教人员花名册》(附后)和有关情况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3、面向农村,安排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本区县教师资源,安排新录用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原则上在保证高中学校正常开课的前提下,各区县新录用的毕业生全部安置到农村学校任教。
  4、送教下乡,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
  在对口学校开展支援活动的基础上,各区县可组织各科教研员、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师建设工程人选、特级教师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原则上每学期的“送教下乡”活动不少于一次。
  5、发挥网络优势,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市教育局每年组织特级教师、名师建设工程人选、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在网上展播录像课(专题讲座)。通过淄博教育人才网(http://rencai.zbedu.net)、淄博教育信息网(http://www.zbedu.gov.cn)、淄博教育网(http://www.zbedu.net)上进行录像课(专题讲座)展播,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各区县也要发挥教育信息网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促进此项工作。
  四、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扶持机制。要探索有效途径,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2、积极做好支教人员的管理。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要积极帮助支教人员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乡镇和学校要及时对支教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安排,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
  3、认真做好支教人员的考核工作。教师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评优、晋职等的重要依据,凡是不服从或达不到在农村支教要求的,不予评优和晋职。
  要对在支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积极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