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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2 生效日期: 2006-07-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我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的对象为16岁及以上人口。劳动力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由调查员入户进行调查。2006年的调查于11月进行。从2007年起,为每季度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11月进行。
  二、调查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从事职业和所在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劳动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省抽取我市的样本量为2.5万户、6.5万人,调查结果对国家、省、市有代表性,并据此公布我市调查失业率。
  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三、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加强对此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建立济南市劳动力调查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调查员由村(居)委员会干部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担任或从社会招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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