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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6]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山西省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对扩大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扩大开放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外开放的程度决定着我省的发展速度、质量和后劲,要通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和活力。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管理工作与对外开放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全省各级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扩大对外开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自觉地把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工作,努力创造更加宽松的价格环境,为对外开放服务、为引进外资重大项目服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以有利于对外开放为标准,进一步改进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把有利于对外开放作为衡量价格工作的重要标准,制定每一项政策,采取每一项措施,开展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
  二、进一步深化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清理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国务院已经取消或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价格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予以清理。清理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下来的价格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在新闻媒体和山西价格网站上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行政审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环节、审批方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责任,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听证时限应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受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换发《收费许可证》在7个工作日办结。受理公、检、法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赃物价格鉴定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它物品价格认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价格行政审批实行“窗口式”办公和“一站式”服务,在梳理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分解细化价格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和落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价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首办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制。
  三、全面推行价格政务公开
  各级物价部门要把相关的价格政策信息、管理内容、审批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办理时限等在审批大厅全面公布,便于前来办事的人员咨询、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时,要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公开听证、集体审议等各项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价格政策科学合理;要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将价格和收费标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增强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适度有效的监管,要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明码标价制度,倡导和逐步推行明码实价,制止价格欺诈。
  四、适当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价格管理效率的原则,尽快修订《山西省定价目录》,扩大市一级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提高价格管理效率。具体包括:(1)将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2)将设区市所在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外的区域小型供热(供暖)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3)将跨县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干渠、河道及提水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4)将天然气、煤制气、煤层气销售价格以外的、与这三类产品相关的其它项目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5)将设区市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回供水销售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
  五、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大力推进收费管理体系改革,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要建立能有效遏制收费膨胀的约束机制,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要重点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凡国家和省规定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降低企业营商成本。坚决取消限制商品流通的地方性保护收费和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各地减免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在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实行“零收费区”或“低收费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收费,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制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创业的收费政策。
  六、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对外开放
  要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改进价格和收费管理方法,积极探索用开放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解决这些领域的发展问题。对外商来山西投资的项目,要提高服务质量,涉及价格审批的外商投资产品,要加快审批进程,使投资者放心。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电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电价政策的支持,按照高于常规项目投资回报率的原则核定电价;对脱硫环保发电项目,实施脱硫加价,吸引国内外投资进入,提升电力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实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我省支柱产业煤化工程项目,积极向国家争取电价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积极疏导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煤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天然气)、供热(供暖)、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公用事业方面的价格矛盾,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理顺价格和收费标准,有利于社会投资者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良性运营和健康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积极整合资源,创优品牌,对优势医药产品项目(包括获有专利、原研制和首仿药品)实行价格扶持政策。
  七、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健全价格监测网络,改进价格监测制度和方法,建立快捷高效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提升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把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强化基金征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在基金使用上坚持正确的方向,作到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平抑价格、促进发展的作用。加快价格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配套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体系,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非常时期价格行政干预工作预案,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组织机制和价格调控监管预备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调控,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宏观价格运行环境。
  八、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已经制定的放开价格监管意见和方案,按照既定的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大胆探索实践,强化工作考核,使放开价格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尽快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善的放开价格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放开价格监管工作机制,使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价格竞争行为得到明显规范,价格诚信程度得到明显提高。要紧紧围绕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涨价、乱收费以及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努力提高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的工作水平
  运用价格管理职能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省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的工作水平。要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意见》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办法,并扎实组织实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的工作要求贯彻到价格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使服务和促进对外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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