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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函[2006]128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呈报〈陕西省公路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在我省收费公路上对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计重收费工作应在确保巩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效果的前提下,先在高速公路、封闭式收费公路和部分超限超载较为严重的收费路段启动试行,同时妥善制定保障公路畅通、维护稳定等相关预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形成合力。
  请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本批复审慎开展此项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陕西省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通行费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货运车辆合理装载,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减轻路面治超压力,逐步建立以疏导为主的长效治超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对行驶我省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辆(下称货车)试行计重收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货车通行费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保护路产完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货车,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轴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支付的通行费与其对公路的损害程度相符合。
2?鼓励合法装载原则。对车辆通行费实行计重收费,充分体现公平收费、合理负担的收费要求,达到鼓励合法运输的目的。
3?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的原则。计重收费不以增收为目的,不增加合法装载车辆的运输负担。
4?引导发展原则。通过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引导货车合理发展,优化结构。
5?稳步推进原则。计重收费的试行和推广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保障畅通。
二、计重收费的对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公路,对所有驶经货车实施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
1?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按0.08元/吨·公里;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按1.25元/吨·车次。
非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省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换算其对应的非封闭式计重收费费率标准;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执行单向收费标准的费率标准为基本费率的2倍。
2?计算办法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
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均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行驶的多轴大型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根据《指导意见》模型,其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到50%和80%。
试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暂不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当出现计重收费计算收费标准低于该车对应车型标准时,按车型标准收取通行费。
3?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一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本着简便易行原则,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至三轮货车2吨;
至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至二轴货车17吨;
至三轴货车27吨;
至四轴货车37吨;
至五轴货车43吨;
至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四、计重收费的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结合实际,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对已建成通车的收费公路,开展计重收费的技术改造;对正在建设的收费公路项目,变更增加计重收费设施及设备等,与道路和机电工程同步完成;今后新建项目按照计重收费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二)合理布局,渐进试行,稳步推进。
2006年,在全省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和超限超载现象严重路段试行计重收费,待试行工作平稳后,再逐步向其他收费公路推广。
五、收费管理
(一)通行费的管理仍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货车计重收取的通行费,按现行车辆通行费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载客类汽车、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机动载客三轮车,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应予免缴通行费及“绿色通道”的运输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的,执行计重收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五)客货两用车,统一归入载货类汽车。
(六)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收费站收费年限,仍按陕政发(2003)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实施。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增加领导、协调实施计重收费等相应职责;领导小组下增设计重收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主管厅长兼任主任,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纠风办派员担任副主任。主要职责是: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二)广泛深入宣传教育
对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交通厅要分阶段、集中、突出、超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角度、全方位提前宣传国家关于计重收费的有关政策,深入源头宣传车辆超限超载的严重后果、强化路面宣传,将宣传工作贯穿于计重收费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收费站等向过往司机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使其深刻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正确认识国家实施计重收费政策的合理性。二是在正式启动计重收费前,要保证一定时间的预警运行期,在预警运行期间,仍执行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但须通过计重收费系统称重,向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的车主告知并进行预警提示,公示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比例和计重收费应缴通行费额,强化政策宣传,教育、劝导车主规范运输,使其充分了解、接受、支持计重收费。三是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掌握有关信息,为群众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试行计重收费公路的治超执法力度,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
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试行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一方面,要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在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同时,要加大治超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桥梁完好,保证交通畅通。绝不能因为试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更不能以计重收费代替治超执法。另一方面,要合理布局计重收费站点与治超检测站点,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研究计重收费工作的实行推广作用,要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实现行政、经济两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双重调控。
为了切实保护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成果,各治超站点要严格执行国省有关规定,对已收取超限补偿费的车辆,切实做好指定其行驶线路的相关工作。
(四)开展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及各主管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和反超限结合起来。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同时,加强对车辆制造、销售、运输、市场准入等各环节的监管,坚决清除并处罚改装厂或整装厂的违法改装车辆行为。交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
(五)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工作资金
计重收费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和试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保障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在计重收费实施时,交通、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态势,确保计重收费工作起步平稳。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预案,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该项工作的资金投入,由省交通厅会同财政厅在超限运输补偿费和通行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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