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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1-04 生效日期: 1997-11-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字[1997]261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特制定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产业化(不含水产)、水产产业化、国有农业企业产业化)立项指南。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向中央财政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向中央财政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财政鼓励和优先支持下列内容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龙头企业或基地与农民(农工)之间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
  (一)根据双方自愿互利原则,龙头企业与基地或农民(农工)之间按照一定的契约或章程相互投资参股,入股农民(农工)参与龙头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利润分配,建立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产业化组织形式的项目。
  (二)龙头企业或基地与农户(农工)之间签订有农产品购销合同,为农民(农工)提供农产品最低收购保护价或给予价格补贴,龙头企业或基地能对农民(农工)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服务的项目。
  二、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在推广应用良种(畜)、节水灌溉、科学施肥、新的种养模式、病虫害防治、科学管理以及先进适用科技的组装配套输入等有较大提高,科技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中贡献份额大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方面,必须是大型的、现代化的。采用加工效率高、加工深度大、农产品增值程度大,有利于农产品系列化加工和综合利用的机器设备,加工的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
  (三)储藏保鲜等方面,采用先进的储藏、包装技术和保鲜设施的项目。
  (四)水产养殖方面,开发、培育、推广名特优新水产品种苗的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模式进行养殖的项目。
  三、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利用荒山、荒水、草场、滩涂等非耕地资源发展规模化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二)发展“绿色食品”等无污染、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项目。
  (三)实行立体化、系列化、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项目。
  (四)农副产品等加工企业具有环境保护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
  (五)远洋捕捞以及充分利用外海、公海的养殖、采捕项目。
  四、有利于乡镇企业、国有农业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改组、改制和加强管理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一)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的项目。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的项目。
  (三)国有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改革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的项目。
  (四)国有农业企业通过农业产业化促进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扭亏增盈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财政确定每年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之前,将对下列两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是否立项的条件之一。
  一、考核以前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绩。对已实施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得好,领导重视,组织健全;配套资金落实并及时到位,项目的执行情况好;已实施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预期目标;财政部门对已实施项目的检查监督及时;总结推广了已实施项目的经验和做法等省(区、市)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优先安排新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否则,不考虑或暂缓安排项目。
  二、考核支农周转金的归还情况。对按期归还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本金和占用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可优先支持。否则,不予考虑或暂缓考虑安排项目。

  第五条  从1998年起,中央财政发展农业产业化将不再指定支持的具体单位和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均须按本立项指南的规定向中央财政申报项目,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

  第六条  本立项指南由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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