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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捐赠流动眼科手术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7 生效日期: 1997-10-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广东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接受捐赠特种流动眼科手术车要求免税进口的请示》(粤府函(1997)147号)和《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损赠我省“复明扶贫”流动眼科手术车免进口关税的请示》(鲁政字(1997)206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眼科流动手术车不属于享受免税待遇范围内的物品,接受捐赠的上述物品,也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根据税法规定,缴纳进口税税款是由接受损赠方(进口方)承担,不影响捐赠方利益。望你省有关部门在照章交纳税收的同时,做好港方有关人士的工作,保护捐赠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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