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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6 生效日期: 2006-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函[2006]1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做好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的指标分配
  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所辖县(市、区)总数60%的比例,减去已有的试点县数,向省政府申报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备选县(市、区)。备选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至少要超过其总人口的70%。
  省政府最后确定试点县(市、区),各设区市之间不做指标平衡。
  二、申报试点的基本条件
  各设区市在确定试点县(市、区)时,必须坚持以下7条标准:一是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市、县两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能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
  三、申报工作的基本程序
  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主动提出申请,并明确承诺以下内容:县(市、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承担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县(市、区)政府同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配套合作医疗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列入政府每年年度预算基数;县(市、区)政府同意成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为经办机构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各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备选县(市、区)时,必须明确承诺以下内容:设区市政府同意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配套合作医疗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列入政府每年年度预算基数。
  四、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分担比例
  2007年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分担比例仍按2006年规定执行。即:原省、市、县配套的10元补助资金仍按4∶3∶3比例分担。从2006年起地方财政为每位农民新增的10元补助资金,西安、榆林、延安三市和杨陵区按照省和市、县、区4∶6比例分担;咸阳、宝鸡两市按照省和市、县、区6∶4比例分担;汉中、安康、商洛、铜川、渭南五市均由省财政承担。新增的10元补助,设区市和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总的原则是,各设区市也要参照省政府的做法,市级财政拿大头,不能增加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财政负担。
  五、申报工作的时间要求
  由于试点启动前期宣传、筹资、制订实施方案、人员培训等工作任务较重,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运行周期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各设区市政府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将备选试点县(市、区)和县、市两级政府的承诺文件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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