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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流行性乙型脑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疾发[2006]29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进入夏季以来,山西广东等省局部地区出现了乙脑暴发疫情。我省乙脑发病数也不断上升, 2006年1月1日-8月14日我省共报告乙脑病例186例,比去年同期增加27.40%,死亡7例。全部病例中82%为农民和儿童。鉴于目前正值乙脑流行季节,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控制疫情上升势头,各地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乙脑防治知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开展乙脑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大众媒体、医院就诊宣传栏、社区宣传板报、宣传单等各种工具,加强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对乙脑传播途径、早期症状、救治方法的了解,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大力开展灭蚊防蚊活动,控制乙脑传播媒介
  各地尤其是陕南三个市,要迅速广泛开展以灭蚊和消除蚊虫孳生地,综合整治环境卫生为重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推广蚊帐、蚊香、灭蚊剂等保护措施,减少蚊虫叮咬和感染,努力降低蚊虫密度,切断传播途径,减少人群感染机会。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对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农民工集中、环境卫生条件相对较差的地方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灭蚊防蚊活动。
  三、科学开展医疗救治,减少死亡率和病残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诊疗技术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救治指导、技术援助机构,储备必要的药品和急救设备,确保在救治的过程中做到诊疗及时、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病死率和病残率;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乙脑有关医疗救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
  四、加强监测,做好乙脑疫情报告和处理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陕西省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试行)的规定开展乙脑监测工作,发现病例及时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乙脑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疫情升降水平和发病趋势,并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结合当地乙脑发病人群情况,加强辖区内铁路、公路施工工地、矿区的乙脑防治工作,主动加强与所在地施工单位的联系,理顺疫情报告程序,以免延误疫情控制的有利时机。
  五、强化乙脑疫苗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
  各地要在今冬明春加大乙脑疫苗接种力度,乙脑高发地区在做好乙脑常规接种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易感人群的查漏补种工作,努力提高易感人群乙脑疫苗覆盖率。如有疫情发生需要开展应急接种时,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要明确接种范围、接种对象,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同时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与处理,防止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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