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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有关问题的解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1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计划单列集团: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6]第8号)下发后,一些地区、部门询问如何具体处理,经研究,现解答如下:
  一、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组织进行的土地估价,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第108号)规定入帐的土地估价增加值,分别在资产总额和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反映。

  二、为保证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的历史可比性,各地区、各部门及所辖国有企业在对内经济活动以及分析、报告企业当前经营状况时,运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时,应扣除土地估价增加值。

  三、凡以土地投资入股构成企业资本金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在计算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时其土地价值应按现行财务会计规定办理。

  四、凡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确定土地价值时,应以土地估价结果为基础,并报经有关机构批准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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