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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9 生效日期: 1997-05-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性质界定的请示》(粤财外(199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补偿收入,均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4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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