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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 2006-07-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省级单位和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川菜产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全球化建设,扶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老字号企业的影响力,加快我省流通企业发展,提升我省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决定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是指:1、推进川菜产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全球化的企业建设项目;2、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优秀商业文化背景和良好信誉的老字号企业或组织实施对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恢复、改造、升级的项目以及改造和建设连锁经营店铺、物流配送中心、现代信息管理系统等项目;3、为申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品牌建设而开展的质量、环保等认证项目;4、为扩大经营规模,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实施的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现代管理信息平台、整合物流资源、改造物流流程等项目。
  二、本通知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四川省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中设立的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
  (一)扶大扶强原则。扶持全省“中国川菜畅销品牌”企业,以及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培育有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性强的老字号企业;扶持培育我省现代流通企业、现代物流企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以及具有区域优势的中小流通企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重点是帮助企业解决制约其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
  (三)效益优先原则。对示范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安排。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按照上述原则,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二)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三)“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四)企业品牌建设项目;
  (五)支持老字号企业恢复、改造、升级的项目。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企业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等项目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给予1年期贴息率3%-5%的贷款利息补助。
  (二)专项补助:
  1、对企业成功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
  中国畅销品牌、中国川菜畅销品牌、四川老字号等称号,企业开展质量、环保等认证的认证费,企业建立和改造信息化管理系统、川菜菜品研究所的研发项目、参加全国性餐饮技术比赛的获奖企业或选手给予定额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餐饮、老字号、现代流通企业拓展市场,对餐饮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餐饮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助;
  3、对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给予适当的专项资金补助;
  4、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开设直营连锁店,每个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连锁店给予定额补助,每个店最多不超过5万元。
  六、企业申报项目资金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范围,在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其母体设在四川境内。
  (三)近三年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项目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七、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及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及现代流通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银企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四)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资信证明。
  八、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评审及财务处理
  (一)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8月31日前,将一式二份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
  (二)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并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正式文件一式二份,于9月10日前分别上报上一级财、商两部门;
  (三)省级企业、各市州财政局和商务局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到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四)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五)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资金总量以及审核合格的企业和项目个数等情况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六)安排给省以下企业的项目资金由市、州财政局按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层层下拨;安排给省级企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七)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得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和奖金。
  九、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竣工后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当地财、商两部门;省以下企业的书面报告由当地财、商两部门层层汇总上报。
  (二)省以下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已补助项目进行抽查。
  十、罚则
  各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对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及现代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及现代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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