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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22 生效日期: 1988-07-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现将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工商税收类”中,增设第12“款”“私营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凡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的私营企业所得税适用本科目。

  二、预算级次及执行
  “私营企业所得税”目前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上解地区按总额分成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
  在下半年预算收入执行月报中,该收入列入“集体企业所得税”项目中,暂不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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