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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30 生效日期: 1988-04-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部
发布文号: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试行系统统筹的请示》((88)中建人字第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直属企业国内流动施工频繁并承揽国外施工任务的特点,同意你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暂按系统试行统筹。
  你公司制定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我们原则同意,请你们认真作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试行系统统筹的请示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我总公司直属企业跨省、市流动施工和核算,劳保费用是按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的预算定额提取的,加之各地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取费标准不一,因此,参加地方统筹有困难。
  根据直属企业国内流动施工频繁和承揽国外任务的特点,在未实行全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前,拟由我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按系统统筹。请予批准。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
  一、为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根据企业在国内流动施工和承揽国外任务的特点,解决企业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增强企业活力,稳定职工队伍,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1.统筹范围:
  总公司直属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统筹对象:
  统筹范围中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参加招工所在地方统筹;计划内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国家未正式下达文件之前由各工程局实行企业内部劳动保险。计划外用工不参加统筹。
  三、统筹项目:
  1.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退职职工生活费。
  2.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3.按有关规定发给离休、退休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食补贴、冬季取暖补贴。
  符合国家规定开支的其它离退休费用,仍由原单位按现行标准支付,待统筹取得经验后,再列入统筹项目中。
  四、统筹基金的提取:
  1.统筹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提取。统筹基金提取比例暂一年一定。
  2.提取的办法:
  一九八八年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8.7%提取离退休统筹基金。若统筹项目扩大或国家对离退休、退职职工待遇有较大变动时,须报经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核定后再按新的规定相应调整提取比例。
  五、统筹基金的管理:
  统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对各工程局和其它直属单位实行差额交拨。各工程局对直属各公司及其它直属单位自行确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统筹基金按季解交或划拨。逾期解交加收滞纳金。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
  统筹基金在当地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六、统筹机构:
  总公司成立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统筹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七、离退休职工管理:
  实行离退休费用统筹后,离退休职工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各业务、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八、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对已参加地方统筹的单位有关退出和结算问题,要与地方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九、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及会计处理办法,统计报表制度另行颁发。
  十、本办法解释权属总公司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委员会,其它未尽事宜,由总公司统筹委员会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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