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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各州、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作用,今年3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条件,对行业协会进行一次认定
  长期以来,行业协会设立标准混乱,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组织相互混淆,职能不明确,为保障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推行分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决定对全省今年7月1日前登记的行业协会进行一次认定,明确各级各类行业协会,认定工作于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一)明确条件。行业协会的条件明确为:一是名称应规范,须含有“某某行业”或“某某产业”或“某某业”,组织形式为“协会”或“联合会”。二是会员应以本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本行业执业人员为主,其覆盖面为50%以上。三是办事机构单设,没有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四是协会领导层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五是由协会订立了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六是从事的工作主要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权益、行业协调等工作。
  (二)认定程序。为尽快完成认定工作,采取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与社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初步符合行业协会条件的,发给认定审核表,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认定。登记管理机关未予通知的社团,其认为自身具备行业协会条件,需要认定为行业协会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认定审核表,履行认定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行业协会,今后按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和培育。认定后的行业协会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另一类是由执业人员组成的行业协会。
  二、按照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内部行为
  行业协会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内部行为进行规范:
  (一)业务主管单位由主管该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外的单位担任的,要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由主管该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担任。
  (二)由同行业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名称规范为云南省××行业(产业)协会、云南省××业协会;由执业人员组成的行业协会,名称规范为云南省××协会,与此规范不符的行业协会,要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三)行业协会要对章程进行修改,对涉及业务范围的内容须调整到《指导意见》规定的职能范围,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四)法定代表人不是会长(理事长)的,要尽快变更为会长(理事长);一个人只能当一个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兼任几个社团法定代表人的,只能保留一个。
  (五)行业协会要坚持民主议事,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作用,不得设立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理事(常务理事)扩大会等特殊权力机构,已经设立的,尽快撤销;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围绕经核准的章程,积极开展活动。
  (六)行业协会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自己的财务行为。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县(市、区)不设立行业协会,县(市、区)已经批准成立,具备行业协会特点的社团,可以联合其他同类组织共同成立州、市以上的行业协会,而将原来的社团注销或调整为专业性社团。
  三、营造宽松环境,大力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主要的社会团体,其发展趋势不可逆转。行业协会不发展,就谈不上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也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都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学习,提高认识,逐步消除陈旧观念和落后意识,与市场经济接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为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营造大环境,促使行业协会有一个大的发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抓好培育发展的工作。
  (一)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全力培育我省行业协会。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有利于建立重点产业支柱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与业务主管单位一道,引导和帮助行业建立协会,为他们起草章程、设立领导班子提供方便,使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市场经济和国际经贸纠纷带来的挑战。
  (二)通过登记、年检等手段,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归并、重组、注销、撤销等方面的结构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突出我省产业优势,支持在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建立行业协会,形成与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进步相适应的行业协会群体。
  (三)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为行业协会争取优惠政策,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促进政会分开,向业务主管单位做工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把属于行业协会职能范围的事务连同经费一起交与行业协会,解决行业协会无事做、无经费做事的问题。
  (四)督促行业协会进行民主选举、民主议事,充分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重点抓好行业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推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协会树立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观念,推行行业自律管理,为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创造条件。
  (五)协调重点企业,支持他们牵头发起成立行业协会,扩大行业覆盖面,吸引非公经济企业加入协会。对我省重点行业未设立行业协会的,多方沟通,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对培育行业协会的要求,让他们创造条件,主动申请成立行业协会。
  (六)吸引全国行业协会在云南落户。支持省内行业协会联合省外同行业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我省相关人员在该行业协会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且主要办公场所设在云南的,可以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给予省内行业协会以资金、政策等优惠,民政部门为在云南成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办事提供方便。
  各地民政部门、各全省性行业协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规定,抓出成效,求真务实,把行业协会建设好,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推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贯彻《指导意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云南省行业协会认定审核表》

社团

名称

原名称

登记证号

规范的名称

会员

本社团现有 个单位会员, 个个人会员

本社团现有单位会员数占本行业现有单位数的比例为 %

本社团现有个人会员数占本行业现有执业人员数的比例为 %

办事机构 (划√)

本社团办事机构与党政机关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本社团办事机构单设,没有与党政机关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主要负责人

(划√)

本社团 没有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秘书长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上领导职务

本社团 还有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秘书长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上领导职务

行规行约订立情况

本社团 年 月 日订立了 行规行约

主要工作( 划√)

本社团主要工作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权益、行业协调(是,否)

社团申请意见:

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受理意见

审核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合署办公指既是社团的办公室,又是党政机关行政处室的办公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本表必须如实填写,社团申请意见栏请注明:本社团申请认定为行业协会,未注明的,不予受理。
云南省民政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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