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函〔2004〕498号
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氟化工总厂):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7)764号)的规定,现核定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2004年度哈龙1211出口配额46.8吨,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哈龙1301出口配额50吨,并发放相应的第二批生产配额许可证。
请各企业严格执行核定的生产配额,各企业执行配额情况由企业所在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监督。 附件:2004年度哈龙灭火剂出口配额(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