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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8 生效日期: 2006-11-1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年来,各级渔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工作,使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直接影响消费者健康和广大渔(农)民的切身利益。日前,上海市对市场销售的大菱鲆进行质量抽检,发现多种禁用药品残留量超标,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切实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监督管理,防止个案和局部问题影响全局,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大力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渔业部门要组织渔政监督管理和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加强对养殖产品的药残监测和养殖用药执法检查,对使用禁用渔药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和销售禁用渔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并限期整改。
  二、各级渔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一次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检查。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出口生产基地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水产养殖场所等,对其渔药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并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的抽检力度;兽医部门重点检查上述地区及周边地区渔药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消除隐患。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从各个环节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行为的监管工作,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推行《养殖用药记录》等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动《产品标签》等产品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同时,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养殖生产者科学用药的技术服务,提高其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的能力。
  各级渔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检查,并将有关检查和工作开展情况分别及时上报我部。
农业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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