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和菲律宾关于两国贸易协定第二条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5-06-09 生效日期: 1975-06-09
发布部门: 菲律宾
发布文号: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我满意地提及,经过友好商谈,我们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于今天签订,并相信两国贸易将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关于两国间的上述贸易协定,双方同意菲中贸易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将不适用于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某一特定国家的特别优惠或为取代前特别优惠而将给予的特别优惠。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非常感谢,并建议将我们双方的换文作为我们今天所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附件,且该换文对外不予公布。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菲律宾共和国工业部长 
维森特·帕特尔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菲律宾共和国工业部长 
  维森特·帕特尔诺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编者) 
  我荣幸地确认上述来信内容。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