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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建设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安[2006]4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局、水务局)、房产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当前,我省已进入汛期,由大量的降水引发的洪涝、泥水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为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切实做好我省汛期建设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6]1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06]2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06]113号,网址:www.hljjs.gov.cn)要求,把做好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部署。
  为加强全省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组织、领导工作,省建设厅成立汛期建设系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组 长:李文芳 省建设厅主管厅长
  成 员:阎 琪 省建设厅安全站站长
      贲振富 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
      张广坤 省建设厅村镇处处长
      王 旭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建设系统汛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汛期安全工作方案,及时部署安排各项工作。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以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考核,要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汛期安全工作制度。要着眼长效,建立以信息沟通制度、预警提示制度、隐患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制度、应急救援制度、汛期值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的汛期安全工作制度。
  四、加强检查,消除隐患。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针对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农房、建筑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系统汛期工作的重点方面和环节,认真抓好检查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施工现场重点部位、环节防范措施要点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汛期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强化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尤其是未制定汛期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存在隐患的施工企业、现场,要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后,认真填写《临时建筑安全隐患排查表》、《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检查表》。
  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各地要将本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于8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安全站;将汛期后作出的评估报告及时报省建设厅安全站。
附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略)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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