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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31 生效日期: 2006-08-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食药监市场[2006]169号
各区、县(市)局,分局:
  近段时间,我局与城区分局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不容乐观,部分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未能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管理上存在“回潮”现象。在检查中发现:个别药店未能提供部分药品的购进票据;部分药品无验收记录;处方药未严格按处方销售;驻店药师脱岗等问题,这给人民群众用药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分局已对这些违法违规药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各区、县(市)局和分局要结合《杭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为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药品零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确保药品质量。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强化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切实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工作,尤其对药品零售企业不能销售及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加强监管。
  二、加强驻店药师管理。要求药品零售(门店)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提前通知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其它驻店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因此而发生驻店药师脱岗现象。
  三、加强药品购进验收管理。要求药品零售(门店)企业对购进的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无记录的视为未做药品验收工作。
  四、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和加盟店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要从监管源头入手,强化总部对门店及加盟店的管理,防止“连而不锁”及管理松散、缺位等现象。
  五、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台帐、票据、处方等相关资料的监管。检查中如需企业提供,企业应及时提供,若现场检查不能及时提供,则视为无相关资料。
  六、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法违规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者,视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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