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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高度重视农民工文化生活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发〔2004〕51号
农民工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的社会群体,是新时期城市和农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协调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文化生活,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文化建设,把活跃和繁荣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小康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纳入政府文化部门服务和管理的基本范畴,切实承担起满足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历史责任。
  二、深入研究农民工文化生活特点,探索和推广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消费方式。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是党和国家的文化工作面临的一项全新的课题。农民工文化生活既有城市特点,也有农村特色。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贴近农民工,研究农民工,深入开展针对农民工的社会文化调查,深刻分析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掌握消费习惯,总结消费规律,积极探索适合于农民工文化生活的艺术形式,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设施作用,努力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核心力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发挥文化工作在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作用,使农民工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文化建设,为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四、调动文化经营单位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性,丰富活跃农民工文化生活。文艺表演、音像制品、电影、图书等文化产品和服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是活跃农民工文化生活的主要手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引导文化经营单位和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民工生活,创作和生产反映农民工生活、为农民工所喜闻乐见的节目,鼓励文化经营单位和文艺工作者为他们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农民工文化生活环境。农民工文化生活的相对贫乏,客观上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不良文化现象的滋生、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坚持守土有责,一方面加强引导和教育,帮助农民工提高识别、判断和自觉抵制不良文化产品的能力,提高文化水平,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工务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杜绝和制止非法文化活动和不良文化现象毒害和侵扰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用工单位自身文化建设。农民工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文化、财政、劳动、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也需要农民工用工单位的积极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持与用工单位的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积极扶持农民工用工单位自办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农民工业余演出队,鼓励农民工创作和表演自编自演、自娱自乐的文艺节目,创新文艺形式,倡导健康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推动农民工文化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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