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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委转发关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1 生效日期: 2006-08-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建市通知[2006]32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
  为了搞好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工作,现将省建设厅《关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通知》(建建发[2006]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我市范围内的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注册单位将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区、县(市)建设局在受理变更注册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原件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或“原件已核”字样,最后将人员汇总后(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于每个月的5日至10日报送我委市场处。
  建建发[2006]193号文中未涉及的变更规定,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函[2006]28号)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关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通知》
建建发[200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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