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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6 生效日期: 2004-12-1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立项单位、项目主持人:
  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准立项的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办理立项手续。办理手续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获准立项的单位,请从本网站下载《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我部根据科研管理新情况对《项目合同书》进行了修改,请认真阅读《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项目合同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5年1月10日前,将《项目合同书》原件一式五份和软盘一份(或发电子邮件)用特快专递寄送我部。我部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项目合同书》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我部批准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不得随意延长;资助经费数额也不另行追加。如认为研究期限不够或资助经费不足,课题组可以不接受,立项通知自动失效。一经接受,课题组不能以研究期限不够或资助金额不足为由,擅自变更《项目申请评审书》中设计的研究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

  三、司法部《受理项目申报公告》([2004]第34号)规定: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区、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不得申报。对于重复立项的,一经发现,我部有权撤销立项项目。请立项单位主管科研人员认真核实填报材料。

  四、我部将按《项目合同书》填报的银行账号拨付第一期资助经费,请收到汇款后及时将正式收据邮寄我部。

  五、我部将于2005年12月进行项目中期检查,第二期资助经费待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

  六、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完成,建议立项单位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共同做好科研工作。

  七、承担司法部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高质量地按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司法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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