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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杭州运营基地有关服务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 2006-08-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服[2006]222号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杭州运营基地:
  你们《关于要求批转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国货航杭州(2006)1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机场服务收费我局将在下半年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新的收费政策出台前,你运营基地相关服务收费按我局《关于杭州萧山机场有关服务收费的复函》(浙价服(20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国家民航总局管理的机场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民航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运营基地开展有偿服务,应坚持旅客和货主自愿委托和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航空货运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运营基地应在具体经营和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接受社会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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