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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 2006-07-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221号
各省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继续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一)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60元/床日,二人间50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四人间3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20元/床日。
  (二)未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45元/床日,二人间35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四人间2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12元/床日。
  (三)母婴同室病房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10元/床日(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5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5元/床日。
  各类加床床位费标准为10元/床日,产科婴儿床6元/床日。
  各医疗机构可在上述床位费最高标准内,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二、普通病床的基本配置包括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员服、热水瓶、废品袋(或篓)等。
  医疗机构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三、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必须按不低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20元/床日以下的床位,开设的相关病房的房号、病区、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四、为满足部分人群的特殊需要,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特需病房,特需病房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特需病房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仍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规定执行。特需病房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布房号、病区及价格。
  五、各省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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