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6]152号、杭交复[2006]34号
杭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出租汽车实施燃油附加费的请示》(市出协[2006]6号)悉。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从2006年8月1日零时起,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元。
二、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系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具体方式,今后将视油价变动适时调整或取消。当杭州市区97号汽油价格回落至每升5.10元以下,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相应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请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将本《批复》转发给各出租汽车经营者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做好明码标价,出具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出具发票以及擅自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交通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