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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3 生效日期: 2006-11-03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2006]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今年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部《关于做好2006年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74号)和相关规定,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工作成效明显,但总体进度仍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地进展也不平衡。根据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10月8日,全国交通建设领域累计偿还2003年以前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122.85亿元,占拖欠总额的96.98%,总解决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详细数据见附件1、附件2)。
  北京天津浙江云南等4个省(直辖市)已经圆满完成网上清欠任务,清欠比例达100%。湖北上海山东江苏湖南陕西安徽河北重庆青海新疆江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欠完成比例(从高到低排序)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且拖欠总金额低于1000万元。对上述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表扬。
  山西、内蒙、黑龙江辽宁广西吉林甘肃等7个省(自治区)清欠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剩余拖欠金额在1000万以上;广东四川福建河南(按剩余拖欠金额排序)等4省虽然进展较快,但剩余拖欠金额也超过1000万,清欠任务仍十分艰巨;西藏海南宁夏贵州省(自治区)等4个省份清欠比例分别为59%、67%、92%、93%,清欠进展缓慢,需加大工作力度。
  2006年是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的最后一年,目前距离最后时限仅剩两个月的时间。为确保交通建设领域全面完成清欠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受到通报表扬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认真总结清欠工作经验,并将经验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部(公路司)。未全面完成清欠任务的,应再接再厉,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零拖欠。

  二、请清欠任务重、进展缓慢的其余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开展一场清欠工作的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

  三、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目前全国交通建设领域剩余拖欠金额前31名的项目(见附件3)进行现场督办,加大协调和指导力度,并按项目将督办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部(公路项目报公路司,水运项目报水运司)。督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偿还债务的责任主体及隶属关系、是否签订还款协议或进入司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年底前能否完成清欠任务等。部将根据各地清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并组织对部分省份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研究对未完成清欠任务省份的处理措施。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04年以来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研究和贯彻落实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今年春节前,要组织力量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发现拖欠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防止因拖欠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国务院向社会的郑重承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站在“做负责任政府、负责任行业”的高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清欠任务圆满完成。

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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