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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 2003-12-2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网集团计财[2003]307号)。经研究,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北方10个省通信公司、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南方8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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