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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6〕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规定,省政府批准下达全省“十一五”期间(2006一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823?1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9887?09万根,现将具体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关键手段,对于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巩固我省生态建设成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效益较低,人均森林资源占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森林资源总体状况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二、坚持并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的要求,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全面实施“生态产业,绿色富民”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省林业厅每年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和林地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全省通报。

  三、深化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要深入推行森林分类经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机制,稳步扩大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对主要提供生态效益的公益林,要实行严格保护和科学经营,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对商品林要放活经营机制,引导其向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最大程度发挥商品林的经济效益。

  四、创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推进政务公开。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用占用林地的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建立统一、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林政稽查队、基层林业工作站的执法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基层护林组织和专兼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完善森林管护责任制。建立森林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和预防体系,制定和落实破坏森林生态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

  五、发展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的林业产业。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科学制定林业产业规划,根据市场需要和资源条件,优化发展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依法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管,明确准入条件,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木材加工企业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精心培育林业名牌产品、龙头企业和新兴主导产业,培育和规范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六、依法规范和改进林木采伐管理。采伐林木要依法申领由省林业厅按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交通、铁路、城建、水利、农垦、煤炭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伐要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可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占用一般用材林商品材采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商品材采伐限额当年有剩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当年有剩余的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但均须事先报经省林业厅认定。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是每年农村居民自用材、烧材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用于商品材采伐,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予以分项安排下达,并报省林业厅备案。各地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在本地区或本单位采伐限额无法满足时,可逐级上报并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十一五”期间的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除国家作出调整外,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量确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因行政区划调整、林权流转出现森林资源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省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对有关地区或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安徽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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