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地要准确地把握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内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新农村建设和试点规划,采取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办法,有序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合理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合理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和折抵指标。对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耕地的,可享受百分之百的复垦指标,并可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复垦指标和周转指标按规定不占年度建设用地指标额度。各地要用足用好各项土地政策,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要鼓励和引导农民集中建造多层住宅,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设用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数量。要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大低丘缓坡和“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加强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的复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各地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做到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新一轮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在做好新农村建设试点规划,并报市政府确认后,先行启动新农村建设试点,待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再行农用地转用报批。
  新农村建设试点需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选定3-5个报市政府确认。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试点村要逐级签订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确保试点村居民点整理复垦责任的落实,做到试点村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的,将相应扣减当地《建设用地复耕指标账册》中的复垦指标和下一年度用地指标额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当地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做好农民的工作,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新农村建设试点规划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
  五、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新农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从新农村建设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齐心协力全面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施过程中,上级政府和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六年七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