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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2 生效日期: 2006-03-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法监[2006]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第324医院、武警重庆总医院,大型厂矿职工医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识,深入学习《规定》,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依法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医疗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学习《规定》,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切实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放射诊疗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规定》中对放射诊疗工作分类管理的要求,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第一类至第三类放射诊疗工作和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批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四类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批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诊疗许可办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查,依法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对违反《规定》,随意降低许可条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严肃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时,应统一使用卫生部规定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我局正在印制)及《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可在重庆卫生信息网www.cqwsj.gov.cn上下载)。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即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
  三、医疗机构申报放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同一地址存在数个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原则上只申报一个《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在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渝卫法监(2003)84号)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市卫生局认定的取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卫生验收。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还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四)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于2006年9月1日前务必完成《放射诊疗许可证》申报工作,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我局放射诊疗许可受理工作的联系方式: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68803681,68810575,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8号,邮编:400042。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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