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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4 生效日期: 2006-10-24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十一五”期间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思路,部署相关工作,我局定于2006年11月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11月6日报到,11月7日至8日开会。
  二、会议地点
  北京广西大厦(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6号,电话:010—67796688)
  三、会议内容
  1.回顾总结“十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与经验。
  2.讨论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
  3.部署“十一五”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4.表彰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
  5.交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经验。
  四、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人及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有关省级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人、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院校负责人、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有关中医药学术团体负责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经验交流单位的代表(详见附件1)。
  五、会议其它事宜
  1.会议提供与会代表食宿,交通费请回本单位按规定报销。
  2.按会议代表回执接站。
  代表乘坐飞机的请注明飞机航班号。
  代表乘坐火车的请注明到站地(北京站或北京西站。北京西站到达的代表请于北二出口出站)。
  3.在京代表请自行前往会场报到。
  4.会议代表回执请务必于10月31日前反馈。
  六、联系人:周杰 陈凌琦
  电 话:010—65914969  65063322转6701
  传 真:010—65914969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省级中医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院校

地区

省级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及分管处长

省级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负责人

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院校负责人

地区

省级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及分管处长

省级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负责人

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院校负责人

北京

2

1

1

湖北

2

1

1

天津

2

1

1

湖南

2

1

1

河北

2

1

广东

2

1

1

山西

2

1

1

广西

2

1

1

内蒙

2

1

海南

2

1

辽宁

2

1

1

四川

2

1

1

吉林

2

1

1

重庆

2

1

黑龙江

2

1

1

贵州

2

1

1

上海

2

1

1

云南

2

1

1

江苏

2

1

1

西藏

2

1

浙江

2

1

1

陕西

2

1

1

安徽

2

1

1

甘肃

2

1

1

福建

2

1

1

青海

2

1

江西

2

1

1

宁夏

2

1

山东

2

1

1

新疆

2

1

河南

2

1

1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人
三、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中国中医科学院 2
中华中医药学会 1
中国中医药报社 1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1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1
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 1
局对台港澳中医药交流合作中心 1
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1
四、相关中医药学术团体负责人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1
中国针灸学会 1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1
中国中药协会 1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 1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 1
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 1
中国民间中医药协会 1
中医药传媒网 1
北京二十一世纪网教中心 1
五、特邀部门代表
教育部 1
人事部 1
卫生部 1
总后勤部卫生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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