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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3 生效日期: 2006-02-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努力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使我市主城区在2008年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结合市政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工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抓住“AAPP”会议和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的契机,大力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绿化总量得到大幅度提升,城市景观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城市与生态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是改善人居环境,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再上台阶的有力抓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加大建设投入,以切实有效的工作,建立完善城市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为目标,正确处理人与环境、城市与生态的关系,打造优美的城市人居生活空间。
  环境优先原则。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在技术方案选择和材料使用等贯彻绿色生态优先的理念。
  系统性原则。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实施计划。在构建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基础上,坚持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市容卫生、污染控制等与城市开发建设、城市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工程带动的原则。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建设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配套绿化建设法定指标及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特别是对涉及到自然植被、河湖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带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订严格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
  (二)创建范围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范围为主城建成区,即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三)总体目标
  2007年年底前主城区整体达到山水园林城市标准。2008年主城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环境、景观、文物保护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确保2008年通过国家园林城市的考核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园林绿化工程
  建设一批城市生态林,广泛发动群众造绿、护绿,多种树,种大树,扩大绿化面积,增加城市绿量;建设一批城市公园、一批社区公园,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布局各类公园,优化绿地空间结构,调整充实居民日常生活圈的公共绿地;建设一批绿化亮点、一批鲜花大道,建立完善鲜花上街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市街绿化花卉景观质量。通过实施“5个一批”工程,扩大绿地,增加绿量,打造城市绿色骨架,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
  (二)实施城市景观建设工程
  突出重庆主城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景观,充分利用“山城”、“江城”、“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精心设计城市标志性建筑,重点加强城市出入口、两江岸线、山脊轮廓线、制高点、桥头、道路、广场、雕塑与建筑小品的绿化、亮化与美化,创造丰富多彩、独具风格的城市景观。
  (三)实施蓝天、碧水、绿地行动工程
  继续实施“蓝天行动”,以控制尘污染、燃煤及粉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等为重点,大幅度降低大气环境污染。实施“碧水行动”,以饮用水源保护、污染治理和次级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以确保主城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为目标,加强主城区桃花溪、清水溪、梁滩河等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实施主城区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船舶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绿地行动”,以城市生态建设为重点,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要求,加快实施城市绿色屏障工程,加快主城区两江四岸绿化工程和城市生态廊道及生态林建设。继续推进各项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
  (四)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处理好名城保护和城市建设的关系,注重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突出巴渝文化、革命文物和抗战陪都遗迹的保护。
  (五)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燃气普及率80%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20%以上、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文件另发)。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市创建办设在市园林局,具体负责《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订以及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主要力量,务必将创建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和中心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组建相应地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责任,研究方案,制订措施,增大投入,广泛宣传,切实推动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区区长是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创建工作的突出问题。各区分管领导是创建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推动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制订本区的创建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创建方案要注意突出特色,充分尊重原有绿化成果,集中精力抓重点、抓特色、抓绿化增量,提高绿化质量,努力打造各区独具特色的绿化风格。
  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齐抓共管,通力合作,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创建工作涉及的建设经费以区投入为主,市政府适当增加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市、区在城市各项工程建设中,要落实一定比例的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在工程建设同时实施绿化工程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园林“三创”工作,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投入城市绿化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形成共识,增强合力,营造政府牵头、部门各负其责、全民动手、共同创建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工作督查制度,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列入市政府专项督查重点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全市创建目标实现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单位要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抓好创建工作,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天蓝、水碧、地绿的国家园林城市而努力奋斗。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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