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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计划,我局拟于2006年4月上旬至6月中旬,举办第二期全市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市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养名额和经费的安排,今年将对150名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中医药知识、中西医结合诊治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疑难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使其成为在某一专科确有特长,在县、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
  二、报名条件
  培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在专科专病治疗方面有一定特长,医德医风好。
  (三)身体健康,有脱产学习条件。
  三、遴选程序与方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培养对象的推荐工作,遴选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培养对象的素质。
  (二)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初审后上报市卫生局。
  (三)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的推荐意见,确定培养对象。
  四、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分理论学习与临床进修。时间6个月。
  (一)理论学习。时间3个月(500学时)。在理论教学基地重医大中医药学院举办中医理论提高班,邀请本市知名专家重点讲授《中医诊断学》、《方剂学》及相关临床课程及专题讲座、农村适用的诊疗技术等。
  (二)临床进修。时间3个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安排在本地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或综合性医院中医科进修,均由副高职称以上医师带教。
  (三)总结提高。进修结束以后,回原单位工作。在开展业务的同时,对理论学习和进修实习进行系统总结,或撰写专科专病学术论文一篇,于培养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卫生局及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主管业务科室送交学习总结材料各一份。
  五、管理办法及经费安排
  (一)市卫生局负责确定培训基地,制定培训方案,遴选培养对象,进行管理与考核;按培养人数对理论培养基地、临床进修带教老师及培养对象予以经费补贴,并对培养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
  (二)理论教学基地的职责是负责培训大纲理论培训部分的具体实施。制订相关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确保培训质量;建立培养对象的管理档案,记录其培养期间的学习内容、学习成绩、表现情况等;妥善保存培养对象花名册、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资料,以备检查;根据实际招收的培养对象名额合理使用培养费用。
  (三)各临床进修基地负责安排培养对象的临床进修及管理。制订相关进修方案及大纲;安排临床经验丰富、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带教,建立培养对象进修管理档案;每位教师仅有的带教经费将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项资金中开支;培养对象学习期间的管理由所在带教单位负责。
  (四)培养对象一经确定,应分别与当地卫生局和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培训结束后培养对象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培养协议,接受市卫生局和委托培养单位的管理,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无故退出学习,违者将取消培养资格,并承担相应的培养费用。
  培养对象参加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工资、报销与学习有关的差旅费,市卫生局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费200元。
  六、报名程序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收到本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报名,填写《重庆市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养对象申报表》(见附件),务必于3月20日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表》以信件方式上报我局中医处审查。
  正在申报或已通过验收的“全国或市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要更加重视此次培养工作,力求申报6个以上名额。
  (二)按照我局确认的培养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培养对象到指定的理论教学基地报到、参加学习。
附件 : 重庆市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培养对象申报表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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