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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 2005-07-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房管、财政、物价等各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配套单位,要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给市和区县安居办公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采取“四带”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即:在招标方案中确定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明确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
  三、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确定的各项优惠支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电力、供热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中水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中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配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需要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入基础施工部位后,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3号)规定,申请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按1%收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查账征收的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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