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预﹝2003﹞5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总金库,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政部
20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