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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5]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2005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我市水资源及水价改革现状。我市水资源虽较为丰富,但蓄水和利用难度大,多年平均过境水量3837亿m3,多年平均降水量986亿m3,当地水资源量568亿m3,人均地表水资源量1800m3(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5%),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西部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东部地区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总体开发利用难度大、成本高。同时,我市水体污染形势比较严峻,治理任务十分繁重。直辖以来,我市水价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多次调整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已开始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都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我市水价结构和计征方式不尽合理,用水定额制度尚不健全,水价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二次供水管理较为滞后,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全市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因此,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理顺水价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水价改革目标。结合我市水资源状况,根据我市供排水设施投入运行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在2007年年底前适时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原水)价格及城镇自来水费的标准,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使全市供水价格达到水务企业保本运行或略有盈利的水平。
  (三)水价改革原则。根据国办发(2004)36号文件精神,我市推进水价改革的主要原则是:
  1.改革水价形成机制与构建节水型社会相结合。根据供水成本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理顺水价结构,建立阶梯式供水价格体系和反映水务市场供求关系及水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节水型产业政策,发展节水型工业和农业,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产业发展和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2.调整水价与提高水质相结合。采取优质优价、分质定价的办法,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质量,保障用水安全。
  3.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通过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污染防治,不断提高污水再生水利用率。
  4.改革水价形成机制与强化社会服务监督、建立成本审核认定机制相结合。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推进企业优化管理和产业化、市场化改革。

  二、合理调整供水价格,尽快理顺水价结构
  (一)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研究制定生态(景观)、高效农业、水产养殖、船舶运输等行业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基础上,在2007年年底前适时调整提高水资源费,力争到2010年水资源费在居民自来水价格中所占比例达到10%左右。
  (二)适时调整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保障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适时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力争到2007年使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能基本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到2010年使污水处理厂能达到略有盈利的水平。
  (三)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大力整顿水价秩序,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取消不合理加价和收费,降低管理成本,使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继续执行《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渝府发(2002)17号),实行“按货币计价、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按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积的容量水价和按供水量计收的计量水价确定并征收。水利工程向非农业供水的平均原水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定,力争在2007年以后调整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四)加大再生水的生产利用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再生水,推进废水循环利用,加大工业用水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设施投入。研究制定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各项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再生水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实用水量计收。加强再生水水质的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五)合理确定城镇供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是终端水价。在综合考虑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源工程、供水工程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等因素基础上,应加强水源工程水费和供水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强化成本约束,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理顺城市供水的水价结构。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提高城镇供水价格标准,力争2007年年底前达到保本运行,2010年达到合理利润的水平。市市政委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理顺城镇高层建筑超过当地供水企业服务标高的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办法,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监控。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三、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一)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工作。全市新建住宅(含新建高层二次供水住宅)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制度。加快主城区“一户一表”安装及社区供水老管网改造的工作进度,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市市政委要尽快研究制订主城区实行“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主城区在2008年年底前全面实行“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工作。
  (二)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在“一户一表”工程基本完成后,合理核定居民用水基数,实行超基数分级分档水价,通过价格杠杆增强居民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在2008年年底前对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三)科学制订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按照渝府发(2005)7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用水定额管理工作。在2005年年底前,市经委负责编制完成《重庆市工业用水定额》、市市政委负责编制完成《重庆市城市用水定额》、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完成《重庆市农业用水定额》。在此基础上,实行按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限制高耗水企业在缺水地区布局和发展。市市政委、市水利局要尽快制定和落实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的措施。
  (四)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改革农业供水的收费计收方式,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制度。基本水费(即按容量水价计收部分)按合同规定时间或在春灌前缴纳。加大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改造力度,为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创造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水费征收办法,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水费收缴率。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特别要加大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用水单位擅自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目前尚未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在2005年年底足额全面开征。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计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连续满负荷运转能力计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

  四、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与建设,积极推进水务体制改革
  (一)尽快编制完成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市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成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城市供水及农业灌溉的实际,组织编制“十一五”全市水资源规划,统筹城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各专项规划时,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的节约有效利用,促进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新建设项目及工业技术改造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镇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二)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规定,全面普查供水管网,对运行使用严重老化的要加快更新改造步伐,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在2008年年底前使全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加强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建设,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精神,合理确定水利工程水管单位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性质,对公益性的水利工程水管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落实管养经费,对非公益性的水利工程水管单位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营,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供水厂网分开、同网同价、竞价上网的新型水务管理模式。
  (四)加快水务市场改革。加大水务行业资产重组力度,逐步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城乡源水工程、供水工程和排水工程建设经营一体化,改变目前水价结构分离和城乡水价分割的状况,促进城乡水务市场协调发展。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充分发挥优势,以合资合作、入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务市场开发,增强融资能力。研究制定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我市水务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资的良性竞争格局。逐步重组或关闭自备水厂,剥离职工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将职工生活供水系统纳入公共供水系统统一规划和调配。建立健全水务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企业成本约束、水价听证和服务监督。
  (五)关注困难群体对水价改革的承受能力。加快水价改革的进程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最终可以为群众提供更好的用水环境。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社会中的困难群体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比较有限,需要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高度关注,本着不影响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缓解措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部门要研究低收入家庭合理用水的标准和不因水价调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具体意见,提供给物价等管理部门纳入调价方案中予以综合安排。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重庆市水价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责任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1 各类水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制订 市物价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分别就从江河取水和从水库取水提出各类水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方案建议)
  2 '十一五'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水利工程体制改革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3 水资源费及水利工程水费征管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市政委、市财政局
  4 城镇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再生水水费的征管及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委 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5 各类用水定额计划制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及节水工作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6 '一户一表'工程、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规划建设 市建委、市市政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7 加大对水价改革的舆论宣传力度 市物价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委
  8 强化对水价改革的督促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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