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3002155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21555号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等相关事宜,特依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设高雄市政府殡葬设施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有关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等事项之审议。
(二)有关公共性之纪念墓园设置之审议。
(三)有关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艺术造型设计之审查。
(四)其它重大殡葬事宜之审查。
三、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民政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民政局副局长或主任秘书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都市发展局代表一人。
(三)环境保护局代表一人。
(四)建设局代表一人。
(五)卫生局代表一人。
(六)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地政处代表一人。
(八)工务局(建筑管理处)代表一人。
(九)学者、专家三人至五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视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中互推一人代理之。除专家、学者外,各机关代表委员不克出席会议,得经该委员所属机关同意后委任代理人出席。本会会议应由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同意与不同意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五、本会开会审议时得依职权通知相关机关或人员列席说明;于必要时并得选派委员若干人组成项目小组赴审议案件现场勘查。
六、本会委员对于审议案件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亲内亲属之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七、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民政局派员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置干事二人,由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派员兼任,承办本会幕僚事务。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八、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兼职费。
九、本会所需经费由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