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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审计信访举报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 2003-11-24
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审计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审计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统计表》(下称《统计表》)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认真填报信访举报数据。《统计表》每半年须填报一次,年底一并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各单位要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访举报数据报署。请各单位在对当年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署。

  二、及时反馈核查办理结果。各单位对经审计调查核实的群众举报,要及时通过专题报告和填写《审计署举报中心电、信件转办处理单回执》的方式向署反馈。尤其是对署领导批示查处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并在三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向署报告。不能按时上报结果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各单位对署举报中心转送的群众信访举报事项,经审计核查后形成专题报告的,要在书面报署的同时另抄送署举报中心1份。特别是对署名举报和通过群众举报查处的大案要案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举报事项,更要专函及时报告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便署统一口径向上访举报群众进行答复和宣传疏导,切实促进信访举报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三、确保报送安全迅达。各单位报送《统计表》,可通过机要交通或审计署远程站(“办公厅办公室”邮箱)报送传输,亦可直接用电话传真到审计署举报中心办公室,电话68301802(24小时自动值班)。
  在《统计表》填报过程中若遇到不明事项等问题,可及时与审计署举报中心办公室联系。

审计署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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