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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 2005-11-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战略方针,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发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在发展经济、富民强市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代表本市领先水平,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市人事、科技行政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荐工作,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和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工作。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市人事、科技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身份,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的范围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的重点是中青年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对象为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爱岗敬业、崇尚科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造诣,并且近五年获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一)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
  (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六名获得者,二等奖的前三名获得者,三等奖的前两名获得者;
  (三)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获得者,二等奖的前两名获得者,两次三等奖的前两名获得者;
  (四)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为同行所公认,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获得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五篇以上应用科学或两篇以上基础科学方面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过两部以上专著、并被公认为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
  (七)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
  (八)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高声誉,获国家、省(部)级表彰的。
  凡具有博士学位来本市工作的,可直接选拔为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凡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奖励的,以颁发的奖励证书和成果鉴定证书为准。
  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的依据,仅作参考。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左右。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通过评审的推荐人选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才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才》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五年内享受每月200元的政府津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二)五年内优先安排一年一度的专家联谊活动;
  (三)五年内一年安排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四)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职数限制;
  (五)两次被评为专业技术人才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
  第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优惠和支持。
  对专业技术人才可优先向国家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向省推荐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三条  被评为专业技术人才的,五年管理期限内调离本市和管理期满后,保留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新取得科研成果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以作为下一届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第十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建立《宿州市享受市政府津贴专业技术人才业务成果档案》,录入宿州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及时掌握专业技术人才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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