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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发电[2OO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作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法定准入标准。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12月8日(周四)12: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部医政司。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
  联系人:曹阳 宋莹
  电 话: 010-68792200 68792196(兼传真)
  电子信箱:med2195@yahoo.com.cn
       med2194@yahoo.com.cn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12.5)
一、床位
设观察床3张。*(见附注1)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方案1:全科医疗诊室/方案2:内科诊室*(见附注2)、中医诊室、康复理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
(二)预防保健科室:
计划免疫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指
导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
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病案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三、人员
(一)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每专业科室至少1名相应专业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2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医护比例不低于1:1.2,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职称的注册护士;
(四)设有病床的至少增加3名执业医师、6名注册护士,其中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各1名;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房屋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床位至少增加10平方米使用面积。
五、设备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康复训练与理疗设备。
(二)预防保健设备
免疫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相关设备。
(三)辅助检查和其他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备案后施行。
附件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12.5)
一、床位
不设病床。
二、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方案1:全科医疗诊室/方案2:内科诊室*(见附注2)、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康复理疗室。
三、人员
(一)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医护比例不低于1:1.2,其中至少具有1名护师以上任职资格职称的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房屋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环境温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车、急救箱、供氧设备、康复训练与理疗设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健康教育设备、心电图机、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备案后施行。
附注:
1.关于床位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请各省讨论后,提出意见:
意见一:为防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盲目扩张床位和规模,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建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和床位进行限制,如床位在99张以内。
意见二:鉴于目前许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由一、二级医院转制而来,基本保留原有规模和床位,建议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和床位不予限制,由各地在实践中逐步调整。
2.方案1: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开设全科医疗诊室,由全科医师承担相应的诊疗工作。没有全科医师的,可由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内科执业医师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后,承担全科医师工作。
方案2:没有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内科执业医师的,应开设内科诊室,由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开展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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