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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05]10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烟花爆竹安全,关系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市政府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联合执法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验收制度,组织烟花爆竹质量检验。
  供销社负责指导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县区、乡镇政府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联合执法检查。乡镇、街道要确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按照烟花爆竹经营方式和特点,销售方式分为:批发、零售和季节性零售。从事批发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从事零售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从事季节性零售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每年的12月20日至来年的4月10日。
  批发和零售单位的销售许可证,由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季节性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由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及储存量超过15标准箱的零售单位申请颁发销售许可证必须经过安全评估。
  (二)各类销售单位必须的安全条件。
  1.批发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销售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仓库区有符合要求的平面布局图;
  (2)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具有专门的销售、储存场所;
  (3)建立了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
  (4)具有健全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6)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2.零售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销售地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压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2)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主要负责人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3)做到专柜、专人销售,专人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5)建立与销售品种规模必需的安全管理制度。
  3.季节性零售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1)销售地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2)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熟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
  (3)有相对固定的销售场所,配备符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的烟花爆竹销售车、柜,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要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按照“合理规划、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原则,根据我市实际,严格控制批发、零售和季节性零售网点的数量。零售和季节性零售网点的设立,要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布点方案,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严禁设立烟花爆竹“一条街”,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城市的集贸市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个体商户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四)实行烟花爆竹定点供销。零售和季节性零售网点只能从依法取得淮南市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销售公司进货。在本市辖区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粘贴“淮南烟花爆竹专供”封签,封签由市供销社统一印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粘贴。封签的印制和使用情况必须及时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和没有《产品合格证》、未粘贴封签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专车即时配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
  (五)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批发单位缴纳金额为30000元;零售销售单位缴纳金额为3000元;季节性零售网点缴纳金额为1000元。批发、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季节性零售网点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至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要在同级财政开设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销售单位经营期内安全无事故,不再继续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全额返还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六)销售单位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的存储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同时库房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销售烟花爆竹做到一点一证,亮证经营,禁止一证多点。批发企业要建立烟花爆竹批发台账,如实登记购买单位销售许可证、销售数量等有关情况,不得向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业主)批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建立进货台账,并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临时存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5标准箱。超过15标准箱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存放场所,并经安全评估合格。季节性零售临时存放量不得超过5标准箱。
  (七)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烟花爆竹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产品的性能、特点、正确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安全消费。

  三、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一)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承运单位必须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运输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托运单位要按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均在本市境内的,可免办《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由承运单位凭购销合同或提货单副联,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一次运输量较大或重大节庆时期运输烟花爆竹,购销单位必须事先通报公安部门。

  四、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注意安全,以下场所严禁燃放:
  1.影剧院、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商业繁华区、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场所;
  2.仓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
  3.名胜古迹、山林保护区。
  (二)举办焰火晚会由举办单位选择安全场地,制订安全保障方案,经公安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

  五、严肃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一)严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坚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取缔力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打击行动,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代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违反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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