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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体育课课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和《体育(1-6年级)、体育与健康(7-9年级)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新课程标准的实验工作。各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广大体育教师,按照《课程标准》的理念和要求,积极开展体育课程的改革和实践,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打破了传统的按运动项目划分课程内容和教学时数的框架,“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逐步得到落实,新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不断涌现,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普遍提高,体育课的健身育人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课程标准》实验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为全面实施《课程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保证《课程标准》的贯彻实施和体育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课程标准》要求,保证体育课课时
  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体育与健康)课占总课时10-11%的比例,1-2年级体育课相当于每周4课时,3-6年级体育课和7-9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相当于每周3课时。各地在制订体育课程实施计划时,应明确小学体育和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的周课时要求,确保开足体育课。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体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有关学校体育教师配备的要求,结合《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课程设置方案和小学体育、初中体育与健康课时比例提高的实际,科学核定体育教师的工作量,相应增加中小学体育教师编制数额,避免因缺少体育教师而削减体育课课时的现象。
  要建立健全贯彻《课程标准》的教师培养、培训机制,通过职前培养、岗前培训,提高体育教师队伍的质量;要完善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立足学校开展经常性培训和研究;要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体育教研员、体育教师参与课程改革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体育工作者投身到体育课程改革中去,认真学习《课程标准》,切实领会新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三、加强领导和管理,保证体育课程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课程改革的领导和管理,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实施《课程标准》具体措施;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实施《课程标准》先进经验,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的交流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要加强对新课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督促学校做好体育教学场地、器材、设施的保障工作;要进一步推进体育课程改革,努力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体育课程体系,全面提升体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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