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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2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5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为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恪尽职守,落实节日安全生产责任
  国庆长假期间,是事故的易发时段,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恪尽职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国庆长假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逐级建立健全严格的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做到分兵把口,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立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期间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隐患单位派驻工作组实施现场安全督导的通知》(渝办发(2005)207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节日前和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一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水域等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二是要尽量采取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检查的方式,进行科学检查、精确检查。确保通过检查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三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现场全程督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针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监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分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40号)的精神,认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五整顿、四关闭”两个攻坚战。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取缔“停而不整”和经整顿仍不达标及非法生产的矿井。要制定整改工作程序,明确并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禁止假日期间出现放松巡查的现象,严防出现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要采取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切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通知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按期进行清理纠正。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及其他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透水淹井、冒顶、片帮、炮烟中毒、尾矿库垮坝、火工品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预防含硫化氢(气)田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旅游安全监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负起责任,切实加强对各类场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要组织对各类旅游接待单位全面进行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汽车、旅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施设备,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各类特种容器设备等必须逐一进行重点检查,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旅游景点及娱乐场所,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
  三是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民航、海事、港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大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73号)要求,加强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国庆节期间违章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桥梁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同时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工具。民航部门要根据当前国际民航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和国内飞行征候多发的状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要重点加强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等一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确保飞机安全适航。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渝中区、万州区、九龙坡区等有关区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民航重庆安监办、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加大对净空区域(含军用机场)鸽群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市体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防飞行事故的发生。各级交通港监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汛期航运规定,严禁自用船非法载客。铁路部门也要根据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是加强公共集聚场所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58号)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节庆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商业、经委、质监等有关部门及石油营销企业,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要加强对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安全管理,严禁超高车辆违规行驶。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旺季的特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处置存放工作。
  六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渝建筑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把问题解决在施工工地。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此外,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国庆节前及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要努力提高公民的安全素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特别要注意针对节日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加强值守,健全机制,努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一是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建立国庆节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落实各项条件,有效组织事故施救。三是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专报制度。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10月8日9时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市政府值班室(传真:63851487、63877999)。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及市有关监管部门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传真:67511625)。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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