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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 2004-11-05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监办发[2004]287号

各银监局: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需要,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内控管理、逐步实现“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充实资本”的管理要求,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率先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吉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陕西贵州重庆8省(市)要结合“强化约束机制”的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的工作进度,在辖内各地市至少选择一家资产质量较好、内控管理水平较高的县级联社,开展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其中,已先期进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的山东江苏浙江陕西重庆5省(市)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全面推开。
  (二)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在上半年已开展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11个省(市),要认真总结并推广先期试点经验,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当扩大贷款五级分类试点范围。具体范围由各银监局确定。
  (三)黑龙江山西内蒙古湖南广西海南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未进行贷款五级分类试点的省(区),要至少选择1家县级联社进行试点。
  (四)已经组建或筹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申请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县级联社,要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但报送审批的文件资料中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等考核指标仍沿用原有公式计算。

  二、完善组织体系
  各级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信用合作管理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要求,加强协作,合理划分事权,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将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作为近期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省(区、市)要成立由银监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省联社(协会)、合作处、信合办、试点联社负责同志参加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和信用合作管理组织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试点单位要建立由“一把手”负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在人员配备、经费落实、设备添置、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做好基础工作
  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和信用合作管理组织要协调配合,认真组织试点单位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员工培训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不同层次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加强培训,使其进一步转变信贷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掌握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原理及操作方法。吉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陕西贵州重庆8省(市)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对农村信用社职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的普及性培训,其余省(区、市)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的要求,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确定各类信贷档案的归档信息目录、保管方式、责任人、信息更新频率和保管年限等,努力使信贷档案全面、真实地记录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完整过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在审批新的贷款申请时,要将客户是否能够提供较完整的贷款档案信息,作为贷款的前提条件。

  四、完善信贷内控机制
  当前,各级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监管重点是,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规定,认真审核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督促试点单位严格实施,鼓励试点单位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充分暴露贷款风险。试点单位的贷款五级分类结果不作为2004年和2005年年度经营考核的依据。但要将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管部门考核试点单位内控管理水平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对在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试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试点单位要借此契机,及时查找并纠正自身在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良好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逐步完善信贷内控制度。对于新发生的贷款,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与其发生信贷关系,努力控制新增不良贷款。同时,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制定科学的清收、盘活计划,狠抓“双降”工作。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银监会决定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定期报告制度。从2004年末开始执行。凡已完成贷款五级分类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季向当地银监分局报送贷款五级分类的相关数据报表,并就分类情况进行分析。各银监局按照文本所附统计报表要求,汇总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半年末和年末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分析报告,汇总分析报告中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辖内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情况、与同期“一逾两呆”数据和上期五级分类数据的比较情况及数据变化分析、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解决建议等。汇总报告和统计报表应分别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报送银监会合作部。
  请各银监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略)

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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