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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8 生效日期: 2003-11-18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通[2003] 37号

各银监局:
  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各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要求,对原有以负债资金办理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和其他资金运用业务以及委托存贷款业务进行清理(以下简称原有业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信托业风险得到了一定的化解。但仍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少数信托投资公司对清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清理力度不大、进展不快。
  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对原有业务的清理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信托业整顿决定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促进信托业稳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目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落实。未完成清理任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要统一认识,落实责任,制定相应的资产处置方案和切实可行的业务清理计划,下决心加大清理力度,切实防范支付风险。业务清理计划须自本通知下达的一个月内报当地银监局。

  二、原有业务清理的重点是偿还原办理的信托存款。各银监局对原有信托存款量大的信托投资公司要单独下达监管要求。对难以清收的资产,要求其根据资产质量的分类情况提足准备;提取不足的,停止该公司分红;已损失的资产,按程序核销。原有资产损失大并影响到最低资本要求的,要限期六个月内补足资本。

  三、信托投资公司原办理的委托存贷款业务,要根据每笔业务的具体情况,规范为信托业务或代理业务。

  四、各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原有业务清理完毕。各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要“逐月监测、按年考核”,即分2004年底、2005年底两次年度考核。没有完成清理任务的,视同超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2004年底前,对原有业务清理不力、没有完成清理计划、没有完成补充资本金的信托投资公司,要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律暂停其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及委托人在异地的资金信托业务。对2005年底前未清理完毕的,取消其主要负责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

  五、各银监局每月将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情况上报银监会。
20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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