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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 2005-10-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5〕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启动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起步阶段,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行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新一轮规划修编,改变传统土地利用模式,建立与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布局模式和要素供给保障机制,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保证跨越式发展起步阶段合理的土地需求,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研究,注重实效
  市级规划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深入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重点要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全面提升全省经济中心地位与土地承载力问题、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和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为规划修编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和依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具体查清各类土地现状面积以及利用效率,查清基本农田面积,查清违法用地面积和处理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各县专题报告要经县政府核实确认后上报。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提供我市自然、经济、社会、环境、城镇建设等基础资料和经济社会发展资料,以满足规划修编工作需要。
  各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四查清、四对照”的要求,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通过“四查清、四对照”,认真总结规划编制、实施的成功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为规划修编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改进方式,创新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各业、各类土地利用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规划修编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一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完善规划修编工作方式;二要不断开拓创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规划观念,理清规划思路,创新规划方法。积极探索既有利于发展经济,又有利于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土地利用模式。努力完善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和制度;三要依法搞好各类、各级规划的衔接。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衔接,在“十一五”规划中充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确保无闲置、无低效利用土地的前提下,提出专项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必须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在规划修编过程中,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
  四、强化领导,按期完成
  为加强对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成立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政府也应成立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修编的组织、协调、报审等具体工作。要建立规划修编工作联络员制度,市、县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资料提供、指标测算和各种协调工作。规划修编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安排,市财政对县、乡(镇)规划修编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市和县级规划修编前期工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市级和肥东县的规划修编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其余县、乡(镇)规划修编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市辖区不编制规划,其建设用地等在市级规划和市辖区的乡(镇)规划中安排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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