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批准核定的省、市、县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省级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省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县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市、县分别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鉴于当前市、县财政较为困难,超基数出口退税负担较重,中央返还的免抵未调库资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由省财政结合应返还各市数额,按照“以市为单位,先县后市”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具体补助办法每年根据出口退税情况另行确定。 三、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后,相应取消省对市、县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各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7.5%部分,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国务院
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