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09-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批准核定的省、市、县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省级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省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市、县超基数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市、县分别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鉴于当前市、县财政较为困难,超基数出口退税负担较重,中央返还的免抵未调库资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由省财政结合应返还各市数额,按照“以市为单位,先县后市”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具体补助办法每年根据出口退税情况另行确定。   三、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后,相应取消省对市、县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各市、县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7.5%部分,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国务院
                                                                                                                      二○○五年八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