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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国产电影剧情长片数字转光学底片暨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补助办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一字第0930520254A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一字第0930520254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推动「挑战二○○八:国家发展重点计划」,鼓励未获辅导金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之数字摄制,特订定本补助要点。

二、补助项目及额度:

电影片制作业制作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经本局审核小组审核通过者,得申请核给补助金,二项补助合计不得逾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

(一)数字转光学底片之补助:

每部国产电影剧情长片数字转光学底片补助金额,不得逾其数位转光学底片费用之百分之八十,且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上限。

(二)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之补助:

每部国产电影剧情长片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补助金额,不得逾其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费用之百分之八十,且以新台币八十万元为上限。

前项第一款使用之数字转光学底片,应在我国购买;数字转光学底片、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之制作,应在我国进行。

三、申请人及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应具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其为联合制作者,得共同具名申请。

(二)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应于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一月

三十日期间,以电影规格之高画质数字摄影机(HighDefinitionforCinema)摄制完成,并于前开期间内取得准演执照。

(三)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其导演之一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四)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应于获得补助之日起一年内,于我国电影片映演业公开上映,且于首轮上映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于无线、有线或卫星电视中公开播送。

(五)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获得补助之日起一年内,无偿赠送影片拷贝壹部予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永久典藏,并同意永久无偿授权该拷贝于该馆内作非商业公开上映。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同意非商业性公开上映不得与该电影片在当地之商业性映演同时进行。

(六)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应于获得补助后依本局之要求参加各项国片行销活动、台北金马奖影展及其它指定之各项影展活动。

四、申请期间:

第一梯次: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

第二梯次: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补助金额如于第一梯次即分配完毕,则本梯次不办理。

五、申请应具备文件:

(一)申请书(一式七份)。

(二)电影片制作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七份)。

(三)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准演执照影本(七份)。

(四)在我国购买数字转光学底片并进行数字转光学或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制作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五)会计师查核报告书(含影片支出费用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影本),其属业务及个人劳务支出者,应检附扣缴凭单影本;属公司内部制作支出者,应检附该影片之成本分摊费用明细资料(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六)数字转光学底片或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之工作纪录单(应包括技术师名单、工作期程时数、技术服务项目、设备及技术说明等项目)及支出明细(正本一份,影本七份)。

(七)电影导演之个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明影本(各七份)。

(八)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应备文件于申请时未齐全者,申请人应于本局通知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由本局径行驳回其申请案。

六、审核小组:

审核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本局遴聘电影制作专业人士担任,负责申请案件之审核,并得就国产电影片制作业申请补助之项目及支出凭证之合理性提出补助额度之建议,实际补助额度由本局核定之。

审核小组认为申请人或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剧情长片不符第三点各款规定者,应附具理由,建议本局驳回其申请案。

审核小组成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车马费。

审核小组会议决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拨款方式

获核定补助之电影片制作业者,应于本局核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检具领据乙纸向本局申请核发补助金。逾期未申请核发,或未具

领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核发者,视同弃权。

八、违反规定之处置

电影片制作业以虚伪不实资料申领本补助金,或违反第三点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销其受领补助金资格,该电影片制作业除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及按已拨付补助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外,并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各年度数位转光学底片或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补助。

相关业者提供虚伪不实数据予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制作业者,应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审核小组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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